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定名为:中国工程机械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Society (缩写CCM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本学科和行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同心协力为提高我国工程机械技术和学术水平、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本行业学术和技术交流和讨论。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机械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在工程机械学科范围内从事如下工作: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的教学、科研、设计、制造、销售、租赁、使用与维修和再制造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有会员单位的明确联系人;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本行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具有一定成就,在相关学科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的博士、在学的博士生和学习成绩优秀的在读硕士生亦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必须由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申请书;对于个人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两个理事的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科技协作;
(三)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提供的咨询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提供可以推广应用的资料;
(七)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受违纪处理的,经理事会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成立和终止本会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决定,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组织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八)审议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到会理事必须超过2/3,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七、八、九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到会常务理事必须超过2/3,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监督机构。任务是是监督学会工作、检查学会财务、参与学会重大事项决策,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会由3-9人位监事组成,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各一名。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换届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事人选办事公正、德高望重、具有较高政治觉悟,热心学会的各项工作,乐于作出奉献,监事会监事年龄不超过70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是国内外知名专家且热心本会的各项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继续任职。聘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受届次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科研成果鉴定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国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
2021年12月30日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学会章程修订说明
一、在总则的第三条中,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表述。
二、第二章 业务范围的第六条援引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的全部表述;
三、第二十二条 有关监事会内容中,增加了以下表述:
监事会是本会监督机构。任务是是监督学会工作、检查学会财务、参与学会重大事项决策,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会由3-9人位监事组成,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各一名。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换届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监事人选办事公正、德高望重、具有较高政治觉悟,热心学会的各项工作,乐于作出奉献,监事会监事年龄不超过70岁。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第二十三条中,按科协的规定增加了“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的表述。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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