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学会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选拔、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后备力量。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结合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经费支持、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青年科技骨干,逐步形成青年科技专家群体,为国家工程机械领域人才储备做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领导小组由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全面指导托举工程的工作实施、审批评选委员会专家组成、确定被托举人等。组长由学会理事长担任。
第四条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工作小组由学会秘书处与青年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申报中国科协年度项目,及学会评审工作有关信息发布、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审查、评审安排、信息公示等。
第五条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遴选评议委员会由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建设行业领域专家库,学会在获得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资格后,由工作小组从专家库中邀请9~11位行业专家组建当年的遴选评议委员会专家组,报送领导小组审批。遴选评议委员会负责被托举人的评审、遴选。
第三章 推荐与立项
第六条 学会根据中国科协的工作安排(通常在每年6-7月),积极申报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获得工程实施资格后,启动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遴选评议工作。
第七条 候选人的条件与推荐要求
(一)候选人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
2.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个人会员;
3. 32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女性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须报经中国工程机械学会领导小组同意;
4. 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者;
5. 在工程机械领域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6. 曾被取消被托举人入选资格的,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往届入选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和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不作为遴选对象。
7. 准备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在选拔范围内。
(二)推荐要求
由机构推荐或专家推荐,不接受自荐。专家推荐应至少有3位同行专家评议并同意推荐,至少1名专家承担指导、托举责任。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专家委员会学会等作为支持单位。
第八条 遴选流程及立项
1. 发布通知。在学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发布通知,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必要时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学会会员单位。
2. 申报人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申报书》(附件一),并由推荐机构或推荐专家填写推荐意见。
3. 工作小组根据遴选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提交遴选评议委员会。
4. 组织终评遴选评审会,遴选评议委员会通过会评确定人选的推荐次序,并根据中国科协可资助名额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
5. 遴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评议人选的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同一课题组成员不参加遴选评议会议。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评议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评议会议之前透漏评议专家名单,不得对外透漏评议内容。
6. 将拟被托举人、推荐人有关信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专家或机构)以及遴选评议委员会专家信息(包括姓名、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在学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7. 公示如无异议,被托举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中国科协审核。
8. 中国科协按照遴选条件对上报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进行清退;对审核确认后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在中国科协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对外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被托举人,由中国科协颁发入选证书。
9.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与被托举人或被托举人工作单位签订合同书,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被托举人的发展情况。
第九条 投诉处理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个人及其所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严格保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帮助被托举人制定培养计划;
(二)为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三)为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中国科协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成才需要,学会为被托举人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为被托举人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按照被托举人的专业方向,优先参与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与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专业资格认证、专题报告会等活动;
(二)推荐优秀被托举人牵头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专题交流会;
(三)推荐或吸纳被托举人参与学科发展战略研究等科技咨询活动;
(四)组织企业与研究院所等单位与被托举人对接,建立科研合作关系。
(五)优先推荐被托举人申请国家其他有关方面的科技人才项目等。
第十二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采取责任导师重点培养、托举导师联合指导的培育模式。由责任导师指导制定被托举人才培养计划,并负责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托举导师长期对被托举人进行专业指导,确保其科研进度和健康成长。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中国科协资助和社会募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分年度划拨,经费资助标准由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在每期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每期稳定支持三年。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和转化科研成果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学会与被托举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经费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方式。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到学会或本人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学会为被托举人建立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账页,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设立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经费明细账,不得提取管理费。被托举人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被托举人所在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不得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合同确需变更的,经合同签字各方协商一致,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合同变更表》(附件二),由学会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被托举人在计划执行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学会备案;进行与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研究项目无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次出国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被托举人如在培养周期内入选其他人才计划,可由本人提出终止项目资助。学会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后,结余资金可用于支持其他被托举人。
第二十二条 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会将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终止合同要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合同终止表》(附件三)。
(一)出国逾期不归;
(二)工作调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
(三)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者;
(四)其他不能正常执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后,学会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中国科协处理。清查后若有资金结余,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处理;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
第二十五条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将依照《中国工程机械学会项目管理办法》,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的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退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被托举人,学会将继续进行跟踪并提供必要支撑服务。
第七章 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被托举人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中国工程机械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年度考核表》(附件四)并送达学会。合同到期完成后,报送《中国工程机械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总结报告》(附件五),总结报告应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等内容。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遴选评议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在托举期内,托举导师每年对被托举人进行年度评估,并向学会和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提交简要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依据总结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学会负责结项报告的后续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
二O二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