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会员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发展和服务,规范会籍管理,发挥会员作用,保障会员权益,依据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会及下设专业分会、会员和入会申请人。


第三条 外籍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据民政部和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会员类别及条件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工程机械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会员主体。

单位会员是指与本会及所属专业分会专业活动相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四个类别。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具体条件如下:

(一)学生会员。就读于工程机械或相关专业的本科二年级以上的大学生或硕士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在读博士研究生或者在工程机械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热心工程机械科学普及的科技工作者。学生会员毕业参加工作后,可直接转为普通会员。

(三)高级会员。具备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且从事工程机械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的专业人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职称及工作年限限制:

1.荣获、省部级或本会设立的科技奖项的人员;

2.担任过本会理事或下设专业分会委员;

3.本会青年人才托举项目入选者;

4.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

(四)会士。会士须具有5年(含)以上本会高级会员会龄,在工程机械或其相关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或者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且为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高级会员优先。

会士候选人采用提名制,由以下2种渠道提名。会士被提名人经会籍工作委员会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成为会士候选人。

1.个人提名:学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已当选会士均具有提名权。会士被提名人必须由本单位以外的3名上述人员联合提名。每位提名人每年提名不得超过2人。

2.机构提名:各专业分会每年可以提名1名会士被提名人。


第六条 单位会员根据会员的性质、对学会的贡献、会员权益和享受的服务内容分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章  入会管理

第七条 学生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学生会员不收取会费;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相应的会员电子证书。


第八条 普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缴纳会费;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相应的会员电子证书。


第九条 高级会员入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缴纳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高级会员电子证书。 


第十条 会士入会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提名;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三)本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缴纳会费;

(五)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士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根据学会章程合规产生。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管理按照本会《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具有本会连续会龄30年(曾经取得的本会各个层次的会龄可以累加,港澳台会员具备连续10年的高级会员资格)的,可以成为终身会员,免缴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专业分会发展会员收取的会费,纳入学会的统一账户,进行独立核算,除正常的财务成本外,该费用可直接用于专业分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于每年11-12月缴纳次年会费。新会员可随时在年内注册缴费,会籍起止时间以自然年计算。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专业分会,按会员类别和层次进行分级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各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制定会员工作规划,健全本会会员工作的组织和制度体系,审批会员会籍重大事项。 

(二)本会秘书处。会员会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提供会员发展、会籍管理、会员服务所必须的基础条件;推动建立会员服务基层机构。

(三)专业分会。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协助发展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单位会员,推荐会士候选人;负责本专业领域会员会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本会及各专业分会发展的会员,编号规则由本会统一制定。会员号由11位编码组成,第1-3位是“E68”,其中,E代表工科学会,68是本会在中国科协工科学会的顺序号;第4-5位是本会秘书处、专业分会的编码;第6-10位是会员入会时的顺序号;第11位代表会员类别,其中,学生会员为“A”、普通会员为“M”、高级会员为“S”、会士为“H”、单位会员为“G”。


第十八条 为推动会员服务数字化,同时减低成本、减少浪费,本会优先颁发电子证书,如需纸质版证书,可单独与本会秘书处或专业分会联系。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资格晋级:当会员自身条件满足更高层级的会员标准时,可申请晋级,晋级审核程序同入会程序;


第二十条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本会秘书处查实无误后,可对会员资格予以中止或撤销: 

(一)会员书面通知本会要求退会,会员资格中止;

(二)无特殊情况,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会员资格中止;

(三)填报虚假申请信息,会员资格撤销;

(四)出现严重违反科学伦理和学术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或对本会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会员资格撤销;

(五)触犯刑律者,会员资格撤销。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撤销后,将不再恢复。会员资格中止后,如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可恢复相应的会籍信息,会龄重新计算。中止或撤销时,会员证书自动作废,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当事会员对中止或撤销有异议时可向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申诉,由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

二O二二年十月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会员会费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 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各类会员的条件详见《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一)学生会员:免费。

(二)普通会员:100 元/年。

(三)高级会员:300元/年。

(四)会士:300元/年。


第四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1000元/年。

(五)团体会员单位:3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收取

会费按照自然年进行收取,每年11-12月可缴纳次年会费,新入会会员可在年内随时缴纳当年年费。如会员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交纳会费,可申请补交,按当届会费标准收取。

除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及学会提名吸纳的理事单位和个人会员外,各分会推荐的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各分会收取会费,由学会开具国家财政统一会费收据。所有会费须直接缴纳至学会账户,学会为每个分会设立单独的财务账目。

理事单位如加入多个分会,则在理事会层级较高的分会缴纳会费,在其他分会不再缴纳会费。

理事单位内除进入理事会的代表无须缴纳个人会费外,其余加入学会或分会的个人会员应当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费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其中,分会收取的会费80%进入分会账目,由分会合规支出;20%做为管理费用进入学会总账目,由学会统筹安排。

学会和分会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所有费用须在工作范围内以合规手续支出并开具正式发票。分会如有超过(含)10000元的大额支出或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前请示学会负责人后方可执行。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通过学会年报进行公布,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财务制度

会费收取使用财政部规定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及各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纳入本会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

二O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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