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2025年8月修订,第六届常务理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发展和服务,规范会籍管理,发挥会员作用,保障会员权益,依据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会及下设分支机构、会员和入会申请人。
第三条 外籍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据民政部和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会员类别及条件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工程机械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会员主体。
单位会员是指与本会及所属专业分会专业活动相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四个类别。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具体条件如下:
(一)学生会员。就读于工程机械或相关专业、身处科研一线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资格有效期至毕业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失效后申请加入个人会员的,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普通会员。在工程机械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热心工程机械科学普及的科技工作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工程师、教师等,可放宽学历职称要求。
(三)高级会员。具备正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且从事工程机械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取得一定工作业绩的专业人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职称及工作年限限制:
1.荣获、省部级或本会设立的科技奖项的人员;
2.担任过本会理事或下设专业分会委员;
3.本会青年人才托举项目入选者;
4.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
(四)会士。会士须具有5年(含)以上本会高级会员会龄,在工程机械或其相关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或者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且为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会士候选人采用提名制,由以下2种渠道提名。会士被提名人经会员工作部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成为会士候选人。
1.个人提名:学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已当选会士均具有提名权。会士被提名人必须由本单位以外的3名上述人员联合提名。每位提名人每年提名不得超过2人。
2.机构提名:各专业分会每年可以提名1名会士被提名人。
外籍会员应为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科技人才。
第六条 单位会员为本学科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相关单位,国家机关除外。
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两种类型。
(一)团体会员单位:团体公员单位指以单位、机构、团体的名义申请加入并经学会批准,成为学会的成员。凡与工程机械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学会章程,愿意支持并参与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单位。
(二)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为团体会员单位的高级类别,理事单位应为工程机械行业或相关领域在学界或业界具有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且具有良好的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分为:普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三种类别。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所在单位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
学会挂靠单位为理事长单位。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或单位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有学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或对学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行为者;
(四)经学会审查认为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五)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
第三章 入会管理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人在会员系统(ccms-cn.org.cn)提交入会申请;
(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缴纳对应会费;
(三)会员系统获取会员电子证书。
第九条 会士入会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提名;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三)本会会员工作部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缴纳会费;
(五)由会员工作部发放会士电子证书。
第十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符合团体会员单位申请条件的单位可在会员系统提交入会申请,详细填写单位相关信息;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后缴纳会费;
(三)会员系统获取团体会员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选举程序
(一)由当届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颁发证书和铜牌。
(四)理事单位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推荐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统一审核认定、统一进行会籍管理。分支机构可从学会认定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中参考本办法流程确定本分支机构理事会的理事(单位)。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管理按照《中国工程机械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具有本会连续会龄30年(曾经取得的本会各个层次的会龄可以累加,港澳台会员具备连续10年的高级会员资格)的,可以成为终身会员,免缴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分支机构推荐会员收取的会费,纳入学会的统一账户,进行独立核算,除正常的管理、财务成本外,该费用可用于专业分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于每年11-12月缴纳次年会费。新会员可随时在年内注册缴费,会籍起止时间以自然年计算。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二)优先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课题研究、科普赛事、行业培训等;
(三)定期获得学会提供的资讯服务;
(四)符合相关条件,可参与学会人才培养与科技奖励工作;
(五)免费参加部分专项活动;
(六)《中国工程机械学报》投稿可优先审稿;
(七)对学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权利
(一)优先、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团体标准研制、科普赛事、行业培训等;
(二)每年可获赠相应会员类型的个人会员(免会费)名额,同步享受个人会员相关服务;
(三)符合相关条件,可参加学会组织人才举荐以及科技奖励等工作;
(四)经审核,可在学会官方媒体发布单位技术成果、重大活动等资讯;
(五)可与学会共同组织会员专属活动;
(六)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学会发展会员;
(五)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并宣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在本单位内积极宣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向学会提供本单位科研进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进展;
(七)个人及团体会员信息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信息。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会员工作部、秘书处、分支机构,按会员类别和层次进行分级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各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会员工作部。制定会员工作规划,健全本会会员工作的组织和制度体系,审批会员会籍重大事项。
(二)本会秘书处。会员会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提供会员发展、会籍管理、会员服务所必须的基础条件;推动建立会员服务基层机构。
(三)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协助发展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单位会员,推荐会士候选人;负责本专业领域会员会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及各专业分会发展的会员,编号规则由本会统一制定。会员号由11位编码组成,第1-3位是“E68”,其中,E代表工科学会,68是本会在中国科协工科学会的顺序号;第4-5位是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的编码;第6-10位是会员入会时的顺序号;第11位代表会员类别,其中,学生会员为“A”、普通会员为“M”、高级会员为“S”、会士为“H”、单位会员为“G”。
第二十二条 为推动会员服务数字化,同时减低成本、减少浪费,本会颁发电子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资格晋级:当会员自身条件满足更高层级的会员标准时,可申请晋级,晋级审核程序同入会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籍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不受推荐分支机构的限制,会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学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不能按规定时间或数额交纳会费的,学会秘书处有权减少或终止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学会活动时不享受优先权和优惠权,不拥有被选举权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退会:
(一)向学会秘书处书面提交退会申请的;
(二)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会员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会秘书处有权取消其会籍。
(一)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二)因违法经营等行为受到政府有关方面查处的;
(三)填报虚假申请信息,会员资格撤销;
(四)出现严重违反科学伦理和学术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或对本会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会员资格撤销;
(五)触犯刑律者,会员资格撤销;
(六) 违反中国科协章程和全国学会章程规定以及损害学会声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直至除名。
第二十八条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取消会籍当日起停止服务,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退会会员如要求恢复会员身份需重新办理入会审批,会龄重新开始计算。会员退会、会员资格失效或被除名的,取消会籍并发布公告,宣告其在全国学会的职务和权利义务一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当事会员对中止或撤销有异议时可向会员工作部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机械学会
二O二五年八月修订

分支机构